深圳DHL
当前位置: 首页-> 快递资讯
跟踪快件

其他查询
水路货运合同双方各自应履行的义务
时间:02月18日 09:35

水路货运合同一旦订立,货物托运人和承运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。

货物托运人应尽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项:
1、提交运输的货物与货物运单所记载的内容相符;
2、填写货物运单时,对申报的货物重量、尺码应很确完整;
3、对需要包装的货物,应按国家或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包装;
4、正确制作货物的运输标志和必要的指示标志;
5、托运货物时,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支付清运输费用;
6、对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,应提交货物清单,巡项声明价格,并按声明价格支付规定的保价费;
7、对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,货物托运人在托运时投保货物运输险;
8、按有关规定必须凭证运输的货物,提供有关证件;
9、托运危险货物时必须按危险货物运输规定办理;
10、根据货物运输要求,或由双方议定需押运的货运应派人随船押运。

承运人应尽的义务主要有:
1.在合同规定的,或在双方议定的时间、地点提供适合装载运输货物的船舶,井备妥必要的垫舱、隔票物料,除非按有关规定垫舱、隔票物
料应由托运人自行解决。
2.对承运的货物负有配积载、运输、装卸、驳运、保管、交接之责任。
3.对经由其他运输工具集中到港的散装货物、不计件数的货物,如具备计量手段的,则应对托运人确定的货物重量进行抽查或复查,如不具备计量手段,则应在保证货运质量的前提下,负责原接、原转、原交。
4.对扫集的地脚货物,应做到物归原主,对不能分清货主的地脚货物,则应按无法交货的规定处理。
5.应做到及时运输,保证运输时间、运输质量。
6.根据甲板货运输的规定,应谨慎处理甲板货。
7.在货物运抵到达港后,应负责将货交给指定的收货人。

·上一篇:如何提供最优的客户服务
·下一篇:快递中货物的接受、承运与交付内容
©2009 深圳DHL International GmbH 版权所有